Article 4
In force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资金,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运行维护和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县域统管,构建农村供水保障体系。
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村供水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供水有关工作。鼓励将节约用水、保护水源和供水设施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