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