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已经启动的,可以终止程序:

(一)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认为损害后果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的;

(二)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被生效裁判文书涵盖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启动或者终止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