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按照新能源发展规划和业主需要,为安装停车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场地、空间和备用电力容量,配置相应的接入条件。

既有住宅物业,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公共停车位、共有部分等增建、改建符合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增建、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供电设施增容改造给予指导和支持。

鼓励采用智能负荷管控、智能有序充电等技术手段实现错峰分时充电,提升电能利用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