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服务人的续聘、另聘作出决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另聘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