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妇女,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