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4年10月15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灌溉、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承担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对排水管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排水管网窨井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
Chapter 3排水管理
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从事工程建设、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加油、畜禽养殖、垃圾收集处理、洗涤、农贸、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毛发收集等污水预处理设施或者具备相应功能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其他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和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实行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电力和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Chapter 4污水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核定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管考核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Chapter 5设施维护与保护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维护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人)或者受委托单位、使用人负责;
(三)难以确定维护单位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维护单位负责。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
(五)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向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八)向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九)擅自拆卸、移动和接入排水设施;
(十)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十一)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排水设施堵塞、渗漏、塌陷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浚、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