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湿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4年10月28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等湿地保护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和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拦洪库、蓄滞洪区范围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体育旅游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科学合理,体现本地区特色。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衔接。
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同时确定每个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二)组织巡护管理,及时劝阻、报告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三)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依法进行湿地合理利用,配合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六)其他与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湿地保护标志。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一般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发布湿地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湿地监测设施和设备。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采取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擅自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六)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湿地生态功能需要,引导、扶持单位和个人依法、科学利用湿地周边资源,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
(一)擅自设置、移动、损毁湿地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动、改变或者侵占、损毁湿地监测设施和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