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移动、损毁湿地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动、改变或者侵占、损毁湿地监测设施和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