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