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排污单位在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污染源监测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次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强令、授意受托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