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未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依法应当吊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吊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