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负责。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