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的责任;无管理单位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使用者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对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