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蚕种生产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蚕种生产区域保护范围。

在蚕种生产区域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建设排放氟化物、硫化物以及其他危害蚕种生产的工业设施,不得使用对蚕有危害的生物农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