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项规定;

(四)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名单草案;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