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一般为五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社会信用主体,在五年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该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停止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