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立失信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将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进行失信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