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