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第四十条规定的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