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销售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销售所得的,处销售所得10%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