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外墙以及门窗玻璃破损、污迹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临街建筑物屋顶、平台、阳台、外走廊以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防盗窗、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安装、设置,保持整洁、美观。

城市主干道沿线建筑、标志性建筑物、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和大中型广场等,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设置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运行正常,出现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