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有集中供餐的单位,根据用餐人数和产生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城市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配备餐饮区或者集中休息区的,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农村根据本地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