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产品垃圾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