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