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引导单位、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有关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物业服务、快递、餐饮、旅游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指引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