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允许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获得绿色、有机等认证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相应标志、发证机构和认证期限;但是,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禁止伪造、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