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