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禁止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化学药剂并且在药效残留期限内,或者混有化学药剂残渣未处理的;
(四)在包装、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受到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销售前款粮食用于非食用用途的,应当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