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档案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并通过口述历史等方式采录档案资料。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献、寄存或者转让。对具有重要、珍贵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接收。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