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列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一)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新联合体等重大创新平台;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三)人才工作站、研发机构、飞地孵化器等人才飞地协同创新平台;

(四)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共建的合作研究机构、产教融合基地等高层次创新平台;

(五)其他具有本市优势和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