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登记和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开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