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没收建筑材料和其它设施等措施予以制止。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州、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种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