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测监控,及时消除隐患;

(三)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