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