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化工作机制,提升对安全风险隐患科学高效研判、快速响应处置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