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的、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