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对发现损坏、挪用、妨害使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

对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