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4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本规定所称林地和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挠;
(二)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拟流转的林地和林木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七日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将流转方案予以公告。流转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流转标的、用途、方式、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收益分配、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等。
(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
(二)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三)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流转双方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宗地图、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林地的用途;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调整方式;
(七)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
(八)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九)再次流转的相关约定;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流转合同涉及公益林的,还应当明确流转后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地和林木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一)通过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后依法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林木使用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经营或者流转的期限。林木使用权流转后依法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管理工作,建立林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并统计流转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