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林地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拟流转的林地和林木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七日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将流转方案予以公告。流转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流转标的、用途、方式、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收益分配、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等。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