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范畴,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献血,动员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献血,动员、引导社会公众有序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量需求为限。
遇有重大国际、国内活动,需要储备稀有血型血液的,应当落实应急保障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其他社会公众可以自愿报名参加。有关单位应当将应急献血志愿者名单提供给血站,血站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应急献血志愿者登记造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