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四)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依法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