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惩治非法集资、违法发放贷款等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线索;在经营活动中发现金融消费者可能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