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职能清晰、机制顺畅、上下协同、防治结合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责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提高公共卫生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升传染病监测、筛查、转诊、随访等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