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面加大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

国有企业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建设机制和科技创新收益分配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