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