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4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4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3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7月5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给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Chapter 3管理和保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托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五)其它类型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对发生病虫害的,及时防治;对绿化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员、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先行排除危害,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一)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三十株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二)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三十株以上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掘取树根、剥取树皮;
(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
(三)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祭祀、焚烧物品;
(四)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五)跳广场舞、停放车辆、烧烤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的行为;
(六)种植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七)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建造坟墓;
(八)乱倒乱堆建筑渣土;
(九)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
(十)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
(十一)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或者建造坟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乱倒乱堆建筑渣土、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的,处以造成损害价值的一至五倍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5附则
(一)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中的规划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具有生态、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包括城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五)区域绿地,是指市(县)域范围以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于保障城乡生态和景观格局完整、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面积不包括立体绿化和室内绿化的面积。
本条例所称游园,是指配置精美园林植物,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设有供短暂休憩设施的花园或者小型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