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