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其生态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