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对收容留检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对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等疫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应当依法即时处置。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能够查明走失犬只的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并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期间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只处理。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鼓励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个人领养无主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